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学院一卡通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确保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一卡通系统的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是智慧校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学校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爱护相关设施,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积极推进一卡通系统在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一卡通系统由信息中心统筹管理,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专网建设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卡的人工现金充值工作。学生宿舍淋浴水控计费装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计财处负责校内商户财务结算、现金充值机钱箱管理、圈存机和支付平台财务结算工作。
第四条 在信息中心设立一卡通系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一卡通中心)。一卡通中心是一卡通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卡务管理、商户接入管理、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维护、应用推广、校园卡终端设备运行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应用中的问题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一卡通系统各应用子系统由使用部门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六条 一卡通系统网络是校园网中的独立专网,为保障一卡通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设备与系统不得接入一卡通系统专网。
第七条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如违反规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接入一卡通系统专网的应用服务器、POS机、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圈存系统设备、消费系统、电控系统、淋浴控制系统、开水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等和其所属终端设备(计算机、读卡器、通道机等设备)由各用户单位负责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用户单位要加强一卡通系统设备的保养、维护、管理工作,部门管理员要培训一卡通系统使用人员,普及各项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
第十条 用户单位发现一卡通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员向一卡通中心报修,由一卡通中心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一卡通系统专网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不能正常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处理。
第四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卡由一卡通中心负责统一发行和管理,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校园卡校内身份功能可替代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校园卡分类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教工卡和学生卡分别为电子工作证和电子学生证,均为实名制卡,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支付、门禁管控、费用代缴等功能。临时卡具有消费支付、门禁管控等功能,不具有身份认证功能,图书借阅功能根据需要可申请开通。
第十四条 校园卡使用对象
1.教工卡:编制内在职在岗教职工、校聘编制外在职在岗教职工、与学校签有劳动合同的长期聘用人员,办卡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2.学生卡:具有宜宾学院学籍的所有在籍学生。
3.临时卡:离退休教工、外籍教师、外聘教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特殊贵宾、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物业人员、安保人员、其他来校学习人员(代培研究生、成教本专科生、函授生、进修生、交换生等)、办理公务、交流等人员。
第十五条 校园卡办理
1.教工卡:新入职教职工在办理入职时,持身份证到一卡通中心免费办理校园卡。教工卡表面印有姓名、工作部门、职工号、照片等基本信息,教职工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人事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教工卡到一卡通中心免费更换。
2.学生卡:新生入学时,一卡通中心根据新生录取名单提前制作学生卡,发放到对应的学院(部),新生报到时免费领取,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学号、院系等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一卡通中心更换,换卡工本费由学生支付。
3.临时卡:用卡人员填写《宜宾学院一卡通临时卡办理申请表》,经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办卡费用
1.新入职教职工、新生首次办理校园卡免费,购卡成本费从信息化维持经费中列支。临时卡收取工本费10元/张。
2.教职工部门变动时,可免费更换校园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后如需更换校园卡,收取工本费10元/张。校园卡发放后,如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可持原卡到一卡通中心免费更换。
3.持卡人因遗失或其它非质量原因补卡、换卡,须按规定缴纳校园卡工本费10元/张;自愿选择补办智能卡的,则工本费为50元/张。
4.所有办卡经费由计财处负责统一监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计财处授权一卡通中心代收代管。
第十七条 校园卡补办、挂失、解挂与注销
1.补办:如果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2.挂失:校园卡丢失后,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完美校园微信服务号进行挂失,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中心进行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3.解挂: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一卡通中心进行解挂,不支持无证解挂、网站解挂、自助服务终端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自动作废,且不可解挂。
4.注销:教职工和未正常毕业学生(含退学、开除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正常毕业学生由一卡通中心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毕业生名单统一注销,无需单独办理。临时卡有效期满,所有功能自动停用,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若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该卡自动注销,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所有人员校园卡余额结算返还工作由计财处负责,一卡通中心配合完成。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密码
校园卡的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一卡通系统提供(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遇字母为“0”)。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一卡通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在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经一卡通中心查证确认后,多扣部分可以办理退款。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中心可根据校内有关业务单位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一卡通中心工作人员对持卡人和商户的用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商户在使用一卡通系统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一卡通中心联系。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及商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卡通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是指以一卡通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对一卡通系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一卡通中心将严格依据用户单位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
第二十六条 利用一卡通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与学校签订相关合同后方可成为系统的经营商户。商户根据约定进行对帐和财务结算,接受一卡通中心的业务指导,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一卡通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卡通中心有权检查和监督商户的交易活动。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其它非正常的行为,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业务,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商户经营资格。
第六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条 校园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涂改校园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一卡通中心联系或在学校失物招领平台发布信息寻找失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于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学校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宾学院智能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宜学院发[2017]25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