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的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凡是在校园网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园网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校园网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与多媒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是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校园网主干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有关人员培训。党委宣传部和网管中心负责学校各单位二级网站的审批。宜宾学院官方网站由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网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单位为校园网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该单位部门网站的正常运行并保存有关运行记录。
第七条 网管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的网络服务器、交换机、由光纤组成的主干网等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
(一) 校园网各接入点前的线路及设备,由网管中心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设置。
(二) 校园网各接入点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部门及个人管理。
第九条 网管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执行校园网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和用户入网需向网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核准后方可成为校园网的正式用户。
第十一条 网管中心负责用户资格及使用情况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其入网申请或取缔其入网资格。
第十二条 入网用户计算机IP地址信息,必须在网管中心注册登记。必要时网管中心有权要求其更换网络产品,以确保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用户。加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各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和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校园网的用户有义务向学校有关单位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并不得将任何反动信息外泄。做到不看、不信、不传。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由网管中心负责管理、运行和维护,连入校园网的用户严禁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严禁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五条 网管中心和各用户必须采取技术和行政手段,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由网络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入网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管理,入网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管理分配的网络IP地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制作的网站需发布在校园网上的,填写《宜宾学院新建网站审批表》,经过审批核准后再交网管中心做相应处理。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党委宣传部和网管中心的监督。除党委宣传部外,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或与BBS类似的电子公告服务。
第十八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管中心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十九条 校园网各级管理机构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各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进行干扰其它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严禁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等。
第二十一条 各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传输具有国际间的挑衅或国际争端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应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主干网的日常运行与维护由网管中心负责。各单位接入网的日常运行与维护由接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连网端口和IP地址由网管中心统一规划、分配。如需增减连网端口和IP地址,需向网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由网管中心负责实施,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应对接入网的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如发现与主干网连接不畅,或有异常现象,单位管理人员应马上通知网管中心,协助网管中心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六条 网管中心应监视主干网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维护日志,一旦发现故障,尽快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宜宾学院网站和各部门网站等。
第二十八条 宜宾学院官方网站面向全世界,在上面发布信息必须遵循宜宾学院官方网站相关维护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二级网站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各单位用户不得擅自链接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网站。各单位网站,原则上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在宜宾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施行。